城乡规划方面条例解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共七章七十条,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:
总则
立法目的、城乡规划的定义和范围、基本原则、规划的衔接、经费保障、规划的权威性、信息公开、公众参与和监督、管理部门职责等。
城乡规划的制定
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、审批程序、规划内容等,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、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。
城乡规划的实施
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实施中的主体责任和实施原则,优先建设的内容以及建设活动应符合规划要求等,以确保规划能够得到有效实施。
城乡规划的修改
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进行了规定,明确了修改的条件和审批流程,以保证规划的稳定性和严肃性。
监督检查
政府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、审批、实施、修改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职责,以及人大的监督和公众的监督权利。
法律责任
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处罚,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、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、乡村违建、违规临时建筑、未经验线擅自开工、违反规划核实规定、未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等责任。
附则
包括法律的施行日期和其他补充规定。